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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寧波張先生被妖艷女子拉去“服務”,結賬時姑娘下跪“大哥救救我”,稱被拐賣和被強迫賣淫。他害怕洗頭房老闆報複,也怕報警後嫖娼敗露。但是,終於他還是選擇了報警,結果因嫖娼被行拘十天。小劉被警方送回老家,拐賣小劉的男子在逃。(5月11日《南方都市報》)
  嫖娼後冒著被處罰的風險,主動報警解救被拐賣的婦女,反而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天,這無疑傳遞了一個信息:在從事違法行為之時,看到他人受害,必須袖手旁觀,才能明哲保身。這種荒誕的執法,絕不是一句“法不容情”所能推卸,也不是“機械執法”所能掩飾。
  從現行的法律來看,嫖娼屬於一般違法行為,是要接受治安處罰的。但是,從法治的本意來說,法律就是要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,就是要促進人心向善,鼓勵人們去懲惡和悔改,促進社會整體趨善。一個公民雖然嫖娼違反了法律,但是,當他在內心的良知驅使下,做出了一個對他人有利,對社會有益的事情,他就應當得到法律的獎賞,這種獎賞不僅包括物質和精神的獎勵,也包括在對他本身違法行為處罰上的從輕、減輕和免除。否則,就會鼓勵公民對於他人的苦難袖手旁觀,社會整體就會趨於墮落。
  上世紀八十年代,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出現一個案件: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臺受重傷,一名男子路過時發現了傷者,這名男子洗劫了毫無反抗能力的受傷女子,但又不忍心女子傷重而亡,於是在報警後離開。但是,事件的經過被附近的監控攝像頭拍攝下來,於是警察成功地抓獲了這名男子,並予以起訴。但是,法庭最終在激烈的辯論後做出該男子無罪釋放的判決。
  法官在判決書上稱“每個人的內心深處都有脆弱和陰暗的一面,對於拯救生命而言,搶劫財物不值一提。雖然單純從法律上說,我們的確不應該為了一個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惡,但是如果判決他有罪,將會對整個社會秩序產生極度負面的影響!我寧願看到下一個搶劫犯拯救了一個生命,也不願看見奉公守法的無罪者對於他人所受的苦難視而不見!所以從錶面上看,今天法庭不僅僅是單純地赦免了一個搶劫犯,更深遠的,是對救死扶傷的鼓勵,是對整個社會保持良好風氣的促進傳承。”
  多麼震憾人心的判決詞。如果說“對於拯救生命而言,搶劫財物不值一提”,那麼,我們完全可以說,對於拯救一名被拐賣和被強迫賣淫的婦女而言,嫖娼不值得一提,嫖娼是一種“無被害人”的一般違法行為,對於社會談不上多大的危害,而解救一個被拐賣和被強迫賣淫的婦女,卻涉及一個人的生命、健康與自由權利,前者相對於後者,是多麼地不值得一提。但辦案的民警黃警官說了,“我也是頭回碰到這樣的嫖客。因為有立功表現,處罰也酌情減輕。張某兩次嫖娼,正常的話應該拘留十五天。”還有人更是振振有詞:國情不同,比利時的法律不能適用於中國,解救人的行為可以贊揚,但嫖娼的違法行為必須受到處罰。如此說來,仿佛人類的法治精神是不能相通似的,仿佛在中國,處罰張先生這種行為反而能促進社會整體善似的。
  好吧,就讓我們來談中國的法律。《治安處罰法》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必須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:“(四)主動投案,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;(五)有立功表現的。”張先生主動報警,雖然開始隱瞞了嫖娼的事實,但在民警解救出小劉後還是如實承認了,這就成立“自首”,應當減輕或者不予處罰。其次,因為他的報警,解救出一位被拐賣和被強迫賣淫的婦女,“立功”表現成立,又應當減輕或者不予處罰。這雙重的情節,雙重的應當“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”。那麼,警方如何怎麼不能對張先生的嫖娼行為不予處罰呢?怎麼能說“法不容情”呢?
  對於此案的處罰來說,根本不存在“法不容情”,甚至也不是機械執法,而是缺乏對法治精神和對法律條文最基本理解。我希望上級公安機關能撤銷對張先生的處罰,以提振人們的信心,促進人心向善,更希望執法者多加學習,領會法治精神和法律條文背後的真諦,能更準確、人性地執法。
  文/楊濤  (原標題:“嫖客報警反被拘”的執法少了些人性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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