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災傷害 雇主負舉證責任 並對雇主失職加重責任,若雇主應加保未加保致發生職災,處以6萬至30萬元罰鍰,若因此造成勞工職災而未給予吳哥窟補償者,處以補助金額1.2倍。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,將非法外勞納入職災補助及津貼適用對象,未來外勞即使逃跑成為房屋出租非法外勞,若在台打工致職災死亡,可領45個月基本工資的死亡補助;若導致失能,也可領失能補助,並依等級領取失能生活津貼,可適用外酒店經紀勞約2.8萬人。 目前職災保護法保障範圍僅限應加保未加保、雇主未依勞基法補償者,未來修法後,若外勞合法來台工作後,因其他事由未能婚禮佈置核准工作,發生職災者,可領取相關職災補助及津貼。 現行規定,勞工發生職災,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,不負賠償責任,修正案將舉證責任591改為雇主,雇主若未能證明已盡力防止者,就得負賠償責任。 修正案明訂,若雇主應加保未加保致發生職災,則處以6萬至30萬元罰鍰。若因婚禮顧問此造成勞工職災而未給予補償者,處以補助金額1.2倍 (例如政府給付失能補助若10萬元,雇主罰鍰12萬元)。 適用對象並擴大到4人以下雇主房地產,雖非強制加保對象,但勞工發生職災,仍應負賠償責任,否則處以補助1.2倍罰鍰。 修正案新增雇主應參與職災重建,例如協助勞工復健,房屋買賣並調整職災勞工職務,雇主若未參與勞工職災重建,罰鍰5萬至30萬元 草案增訂,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後,因其他事由關鍵字廣告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的外國人,於遭遇職業災害事故時,得請領失能、死亡補助及各項生活津貼,最長不得超過1年,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土地買賣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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